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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行政诉讼法修改可否“开门纳谏”?[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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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20: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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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ext"><div id="p_content">原标题:行政诉讼法修改可否“开门纳谏”?
          昨日报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定于12月23日至28日举行,将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启动大修。
          在经历了23年的施行后,这部事关民权的重要法律终于启动了修改的步伐,这无疑令人欣慰。然而,对于这么一部事涉重大的基本法律,有关方面在没有明显先兆的情况下突然拿出了修正案草案,其中能否充分尊重、吸纳民意,备受各方关注。
          早在8年前,有媒体报道说,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拿出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案,预计未来5年内该法就会修改。但整整8年过去了,有关该法的修改消息却无下文,直至此次启动大修。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曾经透露,中国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不到10%,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这源于“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对行政审判加以干预”。
          马教授的这个数据,或许仅仅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尴尬现状的冰山一角。总的来看,行政诉讼目前存在起诉难、立案难、公正审判难和执行难四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说是贯穿整个行政诉讼领域的始终。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是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提起的“民告官”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施行,不仅开创了中国法治的历史篇章,也带给了广大公民以法律维权的武器;更重要的是,这部法律直接规范了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行为,使他们开始接受来自民间的监督和约束。
          不过,现在回过头看,当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还存在某种程度的仓促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诉讼的范围过窄,诉讼的程序不严密,诉讼的执行缺乏规制,等等。这些不足,也正是该法需要修改的地方。
          纵观《行政诉讼法》23年来的实践及其取得的经验教训,目前其亟须修改的地方,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几点:一是将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即政府的决定公告等一并纳入诉讼范围,最好是将全部行政行为都纳入可诉范围。二是严格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上一级法院审理下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防止地方党政官员干预行政诉讼,通过人为降低管辖级别以将案件控制在自己的辖区内;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是确立行政诉讼异地审理普遍原则。三是规范证据制度和证明责任,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的证据实行严格审查原则,严禁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补充“执法取证”。四是在各级国库设立行政诉讼败诉基金,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保障。五是设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即借鉴民事诉讼法中的环保公益诉讼机制,对那些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尚无确定利益受损者的行政行为,有关公益组织和机构,可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当然,前述意见,也仅仅是在综合当前学界和民间部分意见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建议。鉴于该法23年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以及广大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酸甜苦辣,这部法律的修改,立法机关若能事先广泛征求民意,或许效果会更好。
          行政诉讼是以全国所有行政机关乃至行政组织为法律规制对象的法律,并且事关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对这种法律的修改,不仅不能由行政机关主导,而且应当广泛征求学界、律师界和民间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部法律修改成有益民众又有益法治的基本法律。(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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