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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将“救人者自证清白”扔进法律垃圾桶[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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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9: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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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ext"><div id="p_content">原标题:将“救人者自证清白”扔进法律垃圾桶
        扶老人被指认为肇事者的河源村民吴伟青在巨大精神压力下自杀身亡,但曾声称“被撞”的老人周老汉却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承认是自己摔倒在地。
        周老汉究竟是自己摔倒的还是吴伟青撞倒的?虽然警方通过对现场及摩托车勘查,没发现明显接触痕迹,但因事发现场没有目击者及视频监控设施,除非周老汉亲口承认自己摔倒,吴伟青即便死了也无法自证清白。现在虽有录音证据表明周老汉承认自己摔倒,但这个录音有多大法律效力,算不算有效证据,依然成问题。
        吴伟青之所以会自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应该是对几十万的索赔根本无力承受,却又拿不出没撞人的证据来,为免于拖累家人,于是想到了自杀这个“终极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民警显然存在严重过失——除了要求吴伟青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并将其摩托车暂扣之外,在办案过程中是否给他造成了过大的心理负担?又是否告诉过他该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本来是去帮助救人,结果却被诬赖为肇事者;本来是要自证清白,结果死了却啥也证明不了。从四川达州的蒋婆婆事件,到吴伟青的自杀,最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方在于:好人总在被迫提供证据自证清白,诬赖者除狮子大开口地索赔之外,反而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具体到这个案子,为什么是吴伟青应该自证清白,而不是索赔者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他撞人呢?
        事情的关键就在这里:在没有目击者和视频监控证据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究竟是救人者,还是索赔者?对此,同在广东的深圳有着明确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写道: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换言之,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深圳,吴伟青根本不需要自证清白,需要提供证据的,是指责他撞人的周老汉及其家属。
        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规定,被称为深圳“好人法”,因为它保护好人的利益,让好人没有后顾之忧,敢于扶起“跌倒的道德”。可惜,这并不是全国性的规定,因此,被指控撞人的吴伟青,依然需要在救人后提供证据自证清白,即便是以自杀的极端方式。所谓“好的制度约束人性,坏的制度放纵人性”,如果说周老汉及其家属“没钱治病,指望他给钱用”,淋漓尽致地体现了人性之恶,那么当务之急,就是要用好的制度来约束这样的人性恶。
        将“救人者自证清白”扔进法律垃圾桶,这是从法律层面破解“扶老”问题的关键。就算“救人者”的身份可能会被肇事者冒用,那也是保护好人、鼓励“扶老”的应付代价。更何况,肇事之后救人,对保护生命来说,本就最为重要;找撞人的证据比找没撞人的证据,也总归难度要小。吴伟青的自杀身亡,应该推动一部全国层面的“好人法”尽快出台,否则,不仅他死得严重不值,道德也会跌落进无尽的深渊。斯传(湖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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