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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公款浪费入罪条件已成熟[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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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20: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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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ext"><div id="p_content">原标题:公款浪费入罪条件已成熟
       

          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吴龙贵
          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就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来遏制过度应酬与公款吃喝。2010年,赵中林收到了中央纪委对他所提建议的答复,称中央纪委致函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最终认为对挥霍浪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意见。但是,中央纪委将继续关注、及时跟踪了解这一问题。时至今日,对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的条件是否成熟?民调显示97.8%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中国青年报》12月17日)
          公款浪费行为,除了涉及公众所熟知的三公消费,还包括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会议庆典等一切动用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放眼价值多元化、意见表达多样化的当下,恐怕很少有哪一项公共议题能获得如此高的民意支持率。
          从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提交相关议案至今,关于公款浪费行为该不该入罪一直是舆论讨论的热点,尤其是每年两会,这都是无法绕开的话题。之所以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立法议程,显然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立法本身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严密的论证,科学态度和审慎是必要的前提。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考量,一旦公款浪费入罪,将会对现有的某些权力群体造成极大的冲击,立法风险太高。
          然而严格从法律角度说,公款浪费入罪的条件其实已经趋于成熟了。考量一种行为究竟属于道德范畴还是法律范畴,关键要看它的社会危害性。对普通民众而言,某些浪费仅是一种道德行为,因为它不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危害性,且不利后果是由自己来承担。而对公款消费来说,就不仅侵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也涉嫌将公共利益私有化,与腐败无异。从现实来看,尽管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但以三公消费为主的公款浪费巨大,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公款浪费行为的危害性还体现在,现有的制约手段未必能加以根本性的遏制。对于公款浪费行为,相关的规章、制度、禁令、文件可以用叠床架屋来形容,但一直收效甚微。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机关经费管理、因公差旅、公务用车等多个方面,对防止党政机关的公款浪费行为作了系统的制度规定,可以说史上最给力的禁令,但仍有多达98.0%的受访者坦言,身边的党政机关公款浪费现象依然严重。可见,公款浪费行为具有强大的惯性和“抗药性”,这就需考虑治理路径的升级。
          公款浪费入罪,首先得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严格界定“公款浪费行为”。哪些行为属于正当的公务开支,哪些行为属于浪费,标准是什么,尺度如何把握和平衡,需要事先做好立法调研工作,以及缜密的论证,切不可因操之过急而丧失可行性。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在刑法上,犯罪主体分为单位、组织和个人。那么“公款浪费罪”的责任主体究竟是组织还是个人,抑或分别设立两种罪名,各自承担什么样的罪责,同样需要法律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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