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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也谈宅基地“转让”问题[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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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20: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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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ext"><div id="p_content">原标题:也谈宅基地“转让”问题
          农民的宅基地买卖问题,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说它老,不如说它坚固,它是一个比当年的“三面红旗”之一的人民公社还要坚固的“老顽固”。人民公社已经没有30多年了,宅基地仍然“我自岿然不动”。日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三中全会《决定》中,还提出“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农村宅基地改革道路上的“坚冰”终于要打破了,几亿中国农民有可能通过宅基地的抵押担保转让而实现增加财产性收入,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改革。
          农民宅基地的抵押担保可能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而转让则与更多的人有关。比如说,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按中国法律制度,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胡副部长特别强调了这一法律,并称“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是方向性错误。看起来,要解决这个“方向性错误”,还需要有法律的修改。当然,法律也并非是不可更改的,改革开放30多年,很多过去法律上的禁区,都逐步打破了。我在农村插队时,农民兄弟卖点农副产品都是违法的,被指犯了“投机倒把罪。”现在三四十岁的年轻人,可能连这个罪名都没听说过。如果不是取消“投机倒把罪”,现在全中国互联网上开商店的年轻人,大概都要关进监狱了。取消了这个罪名,人民不是生活得更幸福了吗?
          宅基地如果只允许自己村里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由买卖,别的不敢说,至少农民增加不了多少财产性收入。一个村能有多大市场?如果允许全国的人都能够买,才能够有大市场,才能够有市场竞争,才能够真正卖出个好价钱,才能够让农民真正分享改革的成果。
          胡副部长称,宅基地一旦抵押权实现,就涉及转让问题,结合农村住房一户一宅基本国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惟一住房,转让后农民是否有住房保障,就涉及重大的社会问题,必须慎重。
          其实,了解国情的人都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有几亿农民进城了,有的租房,也有的买房。这些农民要卖掉农村房子,并非没有了城市住房保障。相反,如果农村房子卖个好价钱,在城里的住房更有保障。完全可以让已经在城里租房、住房的一部分农民,凭城里居住证明卖掉自己的农村房子。政府非要操心,就操还没有进城的那部分农民的心。要相信广大农民是不会把自己的惟一住房卖掉的,极个别人出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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