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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准生证发错”也不能随意撤回[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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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2 12: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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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ext"><div id="p_content">原标题:“准生证发错”也不能随意撤回
          ■ 观察家
          准生证一旦发放,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受孕成功,则具有不可逆性。
          今年6月,南宁市武鸣县农民罗先生向计生部门申请准生证,经过村、镇、县三级部门核实后领取到了证件。随后,妻子成功受孕。正当他们准备迎接小生命时,计生部门通知准生证因失误所错发需要收回。目前,当地计生部门已向当事人道歉。(据《南方都市报》)
          准生证虽然办错,但问题是,该证的胎儿已成功孕育,此时,撤回证件无疑值得商榷。
          准生证类似于行政许可,只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在获得准许后方可怀孕生子。许可的事项,是孕育生命而非其他,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即使在法律上,公民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享有对政府公信力和确定性的信赖,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定事由,包括发证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撤回已经生效实施的行政许可。
          可见,准生证一旦发放,即产生法律效力,发现发放错误,如果尚未实施即尚未怀孕,通过法定程序还可以依法撤回或撤销,但如果一旦受孕成功,则具有不可逆性,不论准生证实际上合法与否,由准生证延伸的孕妇和胎儿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除了医学原因或当事人自愿外,不能随意撤回准生证,更不能随意强制或胁迫终止孕育进程。否则,不仅是对胎儿生命和孕妇合法权益的漠视,更折射出政府信用的缺失,害莫大焉。
          但是,准生证不能被撤回,并不意味着对错发准生证的事情就可以不究了。为了维护公民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和保护胎儿的权利,准生证的效力可以承续,但办理准生证过程是否有违法违规的地方,到底是谁的责任,则必须有所追问。
          如果经调查,发现错发的准生证完全是计生部门人员的失误,那么,罗先生夫妇在获得生育许可上可谓毫无过错,或许其获得的生育许可不具有实质合法性,但其无需为此付出代价,相应的代价应由计生部门承担。承担的形式,就是本应由罗先生夫妇承担的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由当地计生部门承担。这笔费用又当然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支付,计生部门除了要给责任人行政处分,还要向其追偿替其支付的社会抚养费。
          如果准生证错发的原因不是单方的,而是罗先生夫妇与计生部门共同造成的,比如罗先生夫妇提供了虚假材料,或贿赂计生人员,则需要在分清双方是非大小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并据此确定社会抚养费分担比例,计生部门承担的部分同样需向具体责任人员追偿。
          因此,不论调查结论如何,需要纠正的,绝不是收回发出去的准生证,更不可强行改变正在怀孕的状态,政府部门犯错,代价却由公民承担,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刘行(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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